[案情介紹]
徐某自2005年至某工業材料(大豐)有限公司從事打磨工作。2017年2月,徐某因肺部疼痛、咳嗽住院,后轉院檢查診斷為疑似塵肺病,2017年10月30日鹽城市疾控中心確診為職業性矽肺二期,2018年1月大豐區人社局認定為工傷四級,2018年7月鹽城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致殘程度工傷四級。2018年9月,徐某來到大豐區總工會駐人社部門職工法律援助站求助,反映其自住院治療后,企業每月僅支付幾百到一千多元的生活費。了解情況后,區總工會決定為其提供法律援助。
勞資雙方爭議焦點主要在:職業病的停工留薪期應當從何時起算、停工留薪期按照什么待遇發放。援助律師提出:徐某所患矽肺二期并非一朝一夕形成,是多年累積的結果。2017年2月因肺部疼痛、咳嗽無法忍受入院治療,可以推定至少在2017年2月徐某就已經患職業病。根據《職業病防治法》規定,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醫學觀察期間的費用,應當由用人單位按照生病前原工資福利待遇標準向徐某發放相關待遇。而企業方認為,職業病的起算日期應為確診職業病之日,且待遇計算標準應為確診前的平均工資。援助律師和職工與企業先后兩次協商調解,均因分歧意見較大而破裂。此后又經過仲裁、訴訟程序,因援助律師準備充分,證據詳實,辯護意見均被采納。最后庭審過程中,企業提出調解,并按照受援人要求的補償金額,補償受援人工資差額54579.23元。目前,該款已經履行完畢,受援人徐某對工會的無償法律援助十分感激。
[案件點評]
根據全省勞動爭議仲裁案件和全省工會信訪數據統計分析,工傷是當前引發勞動爭議的主要原因之一。且工傷案件往往還與社會保險 、工資報酬、勞動合同解除等問題交織在一起,處理起來往往比較復雜、困難。該案涉及的幾個爭議點比較典型,對于處置同類問題有一定的啟示作用。
其一,職業病的停工留薪期應當從何時起算?徐某從就醫到最終診斷為職業性矽肺,持續了一段時間,究竟是從就醫之日開始還是確診之日開始計算停工留薪期呢?《職業病防治法》規定,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醫學觀察期間的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上述費用應當包括疑似職業病患者在該期間工資損失。本案中,徐某因感覺肺部疼痛就醫住院,經過一個從疑似到確診的過程,其職業病的計算起點應為當時就醫住院之日,并從該日開始享受停工留薪期的工資待遇。
其二,停工留薪期十二個月后繼續休息,未經鑒定,按照什么待遇發放?本案中徐某停工留薪期十二個月后到鑒定前的時間,應為2018年2月至2018年6月,此間單位并未安排徐某相應工作。根據2016年江蘇省人社廳 《關于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處理意見》第十四條規定,停工留薪期滿至勞動能力鑒定結束前,用人單位不能安排適當工作的,原工資福利待遇照發。
其三,停工留薪期間工資標準問題。應當以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能真實反映勞動者工資收入期間的工資為標準。本案應當以徐某生病住院前十二月的平均工資計算。
(鹽城市大豐區總工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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