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部分企業面臨生產、經營和資金上的壓力,職工亦面臨待崗失業、收入減少等風險,勞資矛盾日益顯現,常有職工致電反映裁員方面的問題。昨天,如東縣人社局提醒企業,切不可以“接不到訂單”“資金周轉困難”“效益不好”等理由隨意裁員。
具備條件才可裁員
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裁員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即用人單位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用人單位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的。
而且,根據人社部發布的相關通知規定,對于新冠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采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職工,企業不得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即使在此期間勞動合同到期,也需順延至緊急措施結束。因此,在醫療期或觀察期等期間勞動合同到期與否,企業都不得與職工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否則將承擔違法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的法律后果。
裁員須按規定程序
經濟性裁員,是法律賦予企業的一項基本權利,但企業只有在遇到破產重整、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等情形,確需裁減人員時才能裁員。由于裁員往往牽涉面較大,因此在程序上受到法律的嚴格限制。
根據規定,企業經濟性裁員應提前30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并提供有關生產經營狀況的資料;裁員前應聽取工會或職工的意見,并對裁減人員方案進行修改和完善;裁減人員20人以上或不足20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10%以上時,才可啟動裁員程序,少于該人數的則按照解除勞動合同的方法處理。在包括裁員名單、時間、經濟補償辦法等內容的裁員方案確定后,企業應向當地勞動保障部門報告,并聽取工會或者全體職工的意見。從程序來看,企業不可隨意裁員,每一步都要合法合規。
此外,法律還規定了6種不可裁減的對象,包括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等情形。
三種對象優先留用
法律還對應當優先留用的職工類型進行了規定,包括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人員、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人員及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人員。需要說明的是,企業裁員后,在6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應當通知已被裁減的人員,并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他們。因經濟性裁員而被用人單位裁減的職工,在6個月內又被原單位錄用的,其裁減前和重新錄用后的工作年限應當合并計算為本單位工作時間。被裁減的人員若符合錄用條件而被單位拒絕的,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企業依法解除勞動合同需支付經濟補償金,但一旦發生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則須依照規定的經濟補償金標準的兩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錢德明 何家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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