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索引號 | 014008089/2020-00055 | 發文日期 | 2020-03-24 | 公開日期 | 2020-03-25 |
| 文件編號 | 錫人社發〔2020〕24號 | 公開時限 | 長期公開 | ||
| 發布機構 | 無錫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無錫市財政局 | 公開形式 | 網站、文件、政府公報 | ||
| 公開方式 | 主動公開 | 公開范圍 | 面向社會 | ||
| 有效期 | 長期 | 公開程序 | 部門編制,經辦公室審核后公開 | ||
| 主題 | 勞動、人事、監察--社會保障 | 體裁 | 通知 | ||
| 關鍵詞 | 社會保障,通知,公開 | 文件下載 | | ||
| 內容概述 | 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 現將《無錫市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獎勵暫行無錫市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獎勵暫行辦法》印發你們 | ||||
各市(縣)、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
現將《無錫市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獎勵暫行辦法》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實施。
無錫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無錫市財政局
2020年3月24日
無錫市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獎勵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對社會保險基金的監督管理鼓勵社會各方面參與社會保險基金監督,保障社會保險基金安全,維護參保人員合法權益,根據《社會保險法》《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工作管理辦法》《江蘇省社會保險基金監督條例》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對涉嫌社會保險基金違法違規行為進行實名舉報,經查證屬實予獎勵的,適用本辦法。
舉報事項涉及舉報人或其近親屬自身權益,或者舉報人對社會保險基金負有管理、經辦、監督等法定職責的,不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社會保險基金包括養老保險基金、失業保險基金和工傷保險基金。
第三條 各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的受理、調查和處理,并對調查屬實的舉報給予獎勵。
舉報案件構成犯罪的,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條 各地舉報獎勵所需資金納入同級財政預算安排,實行專款專用。
舉報獎勵資金由各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具體管理,接受同級財政和審計部門的監督。
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的社會保險基金違法違規行為包括:
(一)單位或個人采取非法手段,虛構、隱瞞事實,冒領、騙取社會保險費支出或社會保險待遇的;
(二)單位或個人利用提供社會保險服務工作的機會,采取非法手段,虛構、隱瞞事實,騙取社會保險費或者造成社會保險基金損失的;
(三)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或其工作人員未按規定將征繳的社會保險費轉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違反規定支付社會保險待遇、違法違規運營社會保險基金的;
(四)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或其工作人員截留、擠占、挪用、貪污社會保險基金或者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致使社會保險基金遭受損失的;
(五)違反社會保險基金管理相關規定,侵害參保人員合法權益,或造成社會保險基金損失的其他行為。
第六條 舉報人可通過來訪、信函、電話、傳真、網絡等形式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舉報,舉報事項應當事實清楚。
各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受理監督舉報的機構名稱、辦公地址、郵箱及舉報電話等。
第七條 對舉報人給予獎勵,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實名舉報,并提供真實聯系姓名及聯系方式等;
(二)有明確的舉報對象,舉報事項詳實具體,且事先未被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掌握;
(三)舉報情況經查證屬實。
第八條 對符合舉報獎勵條件的違法違規行為,按照查實金額的2%予以獎勵。
每一舉報案件獎勵金額不足200元的補足200元,最高不超過10000元。
對同一事項有多個舉報人的,對第一舉報人進行獎勵;對同一事項聯名舉報的,視為一位舉報人進行獎勵,獎金由舉報人協商分配;對同一舉報人的同一舉報事項,不重復獎勵;對同一舉報人提起的兩個或者兩個以上有包含關系的舉報事項,相同內容部分不重復獎勵。
第九條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案件承辦單位在案件處理完畢后10個工作日內填寫《無錫市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獎勵審批表》,提出獎勵事項、獎勵對象和獎勵金額,并按規定審批。
獎勵申請經批準后,由辦理舉報案件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向舉報人發出《無錫市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獎勵通知書》(以下簡稱《獎勵通知書》),通知被獎勵人領取獎金。
第十條 舉報人應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個月內持有效證件和《獎勵通知書》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領取,逾期未領取的,視為自動放棄。
第十一條 舉報獎勵工作應自覺接受紀檢監察部門監督。
第十二條 對編造事實、惡意舉報的,將依據有關規定追究舉報人責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三條 各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為社會保險基金監督案件舉報人保密,相關材料妥善保管。對舉報人的宣傳、報道,須征得舉報人同意。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無錫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無錫市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獎勵試行辦法》(錫勞社財〔2009〕9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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